关于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级会计实务(一)》是这样表述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笔者认为,以上账务处理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