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它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途径。在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过程中,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更有效的留存收益政策,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会计模式,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及其披露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欧洲大陆模式以德法两国为代表,英美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以对我国有所借鉴。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