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初定 明年1月1日执行
发表时间: 2010-12-8  【字号: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昨晚终于揭开谜底。

涵盖着燃油税费改革、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等两大重要能源政策的这一意见稿,尽管没有详尽地解释一些细节,但毫无疑问地确定了我国能源价格会坚持市场化的这一方向。

该方案征求时间为7天,即12月12日截止,并将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将同时取消,也将补助各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新方案的三大亮点是:确定了燃油税的税额,即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汽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每升征收0.8元,而柴油每升开征0.7元。

另一特色是,我国政府也首次确认成品油出厂价格将接轨原油价,即确立“原油成本法”为成品油价格机制的基础;另外,在零售环节,“最高零售价格”将代替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并允许上下浮动这一机制。

税费均不超过1元

根据新方案,我国没有单独设立燃油税这一税种,而是将把财政部11月24日公布的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直接提高,来征收燃油税。未来,汽油消费税将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则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同时,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这一内容意味着两种可能:一是我国在明年1月1日的成品油价格将不会提升,而是通过降低油价、提高消费税的方式平稳过渡;另一种可能,成品油零售价或许还能总体下降。”中石化下属销售公司的一位高层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按照目前国际成品油的到岸价来看,我国汽柴油出厂价相比海外的差距在2000多元/吨以上,因此调价势在必行,而且人们也希望看到更低的价格,“不管你征收多少燃油税,但海外和国内价格接轨的事实就是,价格会浮动。”

“从量征收燃油税,在低油价的时候会产生一个问题,那便是其实燃油税的总额会较高,消费者负担会加重。”一位中石油集团的人士这样分析道。

四部委在新方案中强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即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方案中还表示,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成品油出厂价与原油价格接轨

而就成品油价格机制,新方案中也做了很大改动。

首先,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将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这说明,我国的“原油成本法”机制正式推出。

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明确,我国会以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此后,我国一直没有改动这一方案。在这一核心内容之外,做过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尽管2007年和2008年有媒体报道称,我国已实行了所谓的“原油成本法”,但是发改委从来没有在公开文件中提到过原油成本法启动的内容。而明年1月1日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完全依赖于原油成本法而进行。

“原油成本法的展开,一方面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已经将真正的国际原油价格引入到了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中,这相比使用三地的成品油零售价格作为参考更为科学。”中石化上述高层评价道,新加坡等三地成品油的零售价格,有可能发生制度上的变化,会影响到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本身这种接轨方式就不算非常合理。

他认为,如果使用原油成本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成品油价格将会更加靠近全球主要地区的成品油计价机制。如果国际油价有大幅度的波动,那么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也在政府的控制下有节奏地进行变化,更加利于环保、节省资源。

但是,实行原油成本法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究竟是按照即时的WTI(美国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价格计算,还是以采购的原油价格来计算,还不得而知。

简单地说,我国中石化集团在海外订购一个油品,2009年1月1日订购的价格,经过装船、运输再到国内,本身就需要数个月,而数月之后国际油价又会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这个计算时间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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