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代开货运业发票个税预征率调整为2.5%
发表时间: 2008-12-20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明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2.5%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2.5%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