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能免增值税的有机肥产品只有三类
发表时间: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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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意见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2008]56号
)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
财税[2008]56号
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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