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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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及解读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可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分期缴纳方式,具体由各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月15日内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4月30日前。
二、本公告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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