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特别的税收政策”给特别的中部
发表时间: 2007-8-22  【字号:
 不到中部不了解中部的“特别”,不到中部不会感到崛起的必要。湖南省发改委一官员深有感触地说,中部是块“特别”的土地,国家应当制定特别的政策给特别的中部。
  的确,无论在企业还是政府部门,记者都能感受到中部六省对政策层面强烈的期盼和诉求。他们希望国家在制定中部政策和制度安排时,结合中部特点,有所侧重和倾斜,并尽快推出相关配套政策。为此记者记录下了中部人对政策的期望———
  “扩抵”虽好遗憾不少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改革是目前为止国家支持中部崛起政策中‘含金量’最高的。”这是中部六省企业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根据国税部门测算,河南省企业2007年将从政策中受惠36.77亿元,山西省企业受惠8亿元,湖北省企业受惠13.83亿元,湖南省企业受惠8.09亿元,安徽省企业受惠4.2亿元,江西省企业受惠4亿元。
  但是,即使是这项被中部人称作“含金量”最高的优惠政策,也不免让大家感到有一定的缺憾。由于增值税扩抵政策仅在中部地区26个城市中的八大行业施行,这样的“折上折”优惠政策,中部人多少不能理解:“既是试点,怎么会越试范围越窄呢?”
  据河南省国税部门反映,在目前该省煤炭企业主要集中的城市中,只有郑州、平顶山、焦作的煤炭企业能够享受增值税扩抵政策,而三门峡、商丘等城市的煤炭企业却无法享受到,这势必会造成省内煤炭企业税负不均。
  山西省4个试点城市均为“一五”计划时期被列入“工业基地”名单的城市,但目前4个试点城市的多数“受惠”企业,由于资源枯竭等原因已经或正面临倒闭停产,增值税扩抵政策对这些企业几无意义。而真正需要税收扶持的,是那些目前正处于上升阶段的新兴工业城市,但这些城市并没有被划入试点范围之内。
  有税务部门和企业认为,如此缩小范围的试点改革,看似试点者受惠,但无异于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内制造新的不公平,并进一步将增值税链条割裂。因此,税务部门和企业普遍呼吁,无论从完善增值税制度,还是从加快税制改革步伐的角度出发,在当前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都较为宽裕的形势下,增值税扩抵政策应尽快在全国一步到位。
  新法带来新忧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中部各界人士较为关注的政策“焦点”。
  在采访中,中部一些国税部门谈到,新法实施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尽管对企业来说,此举可以节约核算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但对其经营所在地来说,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减少,使税源和财源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转移,致使欠发达地区可用财力减少,从而有可能出现“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状况。
  这种税源与税收背离的现象,不但中部省份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间存在,就连一个省内部,地市同省会城市之间也存在,如不能很好地解决,会造成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随着企业越来越向集团化发展,汇总合并纳税已成为国际化的一个目标,如何解决汇总纳税后的税收分配问题,需要加快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步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在目前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认为,中央应重新核定各省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增加经济欠发达省份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级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同时他们希望,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应明确诸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方式等问题。
  资源税制度应当改了
  中部地区的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厚,而就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国家实行的资源税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中部地区普遍认为,资源税制度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现行资源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中部地区作为国内重要的资源输出地并没有从长期的资源开发中受益,中部地区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被运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出口,资源的高额附加值被东部沿海及发达地区所获取,中部等欠发达地区的资源优势未能转化为税源优势和经济优势。
  他们建议,国家应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其征收范围,以逐步改变目前中部地区资源丰富却经济落后的状况。在具体操作上,他们建议将资源税改革增加的税收收入归地方财政使用,增加的税负通过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提高,转嫁到资源加工和使用环节。这样不仅可以使国民收入在中东西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的再分配,使中西部资源富裕地区获得较多的财力促进经济增长,同时还具有节约资源、防止浪费的意义。他们还希望,在时机成熟时,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森林、水资源等其他资源领域,以增强中部地区财政实力,引导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龙头与龙头待遇怎能两样?
  在采访中,有不少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纳税人相继表示,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不完善。
  河南一位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纳税人向记者谈到,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优惠对象偏少。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国家级龙头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而同样是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且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省级龙头企业却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二是优惠行业偏窄。现行政策规定,只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对于以农林产品为原材料的深加工企业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部分税收政策不合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免税外,企业取得的其他各项财政补贴资金都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一些部门和地区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抵消了财政补贴资金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政策效应。
  一些纳税人认为,国家应适当扩大农业产业化税收扶持对象的范围,对经批准认定为省级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给予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同时对直接从事农林产品深加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国家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应再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政策不是搞特殊
  所谓特别的政策给特别的中部,中部地区一些相关部门认为,特别并不是搞特殊,既然要使中部崛起,国家就应当像当年全力支持东部发展那样,为中部崛起“量身定做”特别扶持政策。比如比照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中部实施。中部有246个县市被列入比照实施东北与西部优惠政策的范围之中。但“两个比照”政策的配套操作性文件至今无下文,希望能尽快出台。
  同时,是否还应当考虑这样几方面问题。一方面尽快调整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部地区倾斜。对中部地区的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和技术改造所得税抵免或税率上给予一定形式的优惠。另一方面出台具有中部特色的税收政策。制定扶持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好矿产品生产企业的税收“链条”问题。再一方面调整出口退税基数,解决中部地区出口退税基数太低的问题。
  同时,应加大对中部地区财税改革试点力度,完善财税体制,进行“完善的分税制”试点。在税收收入增量分配中,适当提高地方分成系数,或采取增量固定比例分成办法,为中部地区“输血”,并在转移支付中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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