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推出“国税全市通”五年成效显著
发表时间:
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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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始,深圳市国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推出“国税全市通”服务,即以税务信息化网络为依托,以信息集中和业务规范为基础,突破属地管理原则,纳税人可选择在市内任一国税办税大厅办理涉税事务。经过5年的持续改进,该局“国税全市通”已涵盖税务登记通登通办、纳税申报通报通缴、发票供售代开通售(开)通验、专用发票通抄通认、文书证明通取通开等五大类20多项业务,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公平执法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截止2008年7月31日,该局共有48.33万户次纳税人通过“全市通”到非管辖税务机关办理业务,占业务总量的2.27 %。其中:跨区办理税务登记 3.09万户次,占该类业务总量的14.31%;跨区代开发票 23.16万户次,占5.89%;跨区购买发票 9.42万户次,占3.22%;跨区申报纳税12.66万户次,占0.89 %。与此同时,该局的网上申报服务深受纳税人欢迎。目前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比例84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比例92%,所得税网上申报比例99%,代开发票网上录入比例98%。
一、推广“国税全市通”的主要做法
以税务信息化网络为依托。 2003年,深圳市国税局信息系统整合工程一期顺利上线,初步构建了稳定、高效的征管平台,实现了多个系统的信息共享。该局充分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深圳优化版)灵活的岗位、数据权限配置和市级数据大集中的优势,通过清理整合“全市通”业务范围和岗责、统一提升全市通岗位权限和数据权限,实现综合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涉及的“全市通”业务的同城通办;通过向全市纳税人开放所有税银库联网银行,使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任一家已联网银行帐户用于缴纳税款,为实现“全市通”奠定基础。
遵循“积极稳妥,以点带面”的原则。该局于2004年1月成立了“国税全市通”推广工作组,决定将“国税全市通”分两期进行推广。第一期推广条件较为成熟的业务,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种的通报通缴、普通发票的通售通验以及税务登记的通登通办。第二期重点解决一般纳税人业务通办问题,首先研究解决金税工程全市业务通办,然后推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通报通缴和通抄通认、专用发票通售、涉税文书的通受通取和纳税证明文书的全市通办。
以业务规范为基础。为确保纳税人在全市各个办税窗口享受规范统一的服务,该局制定了系列征管业务规范,包括:统一处罚权限和标准,将处罚权限和标准固化到系统中;统一申报纳税期限;制定各类窗口业务受理范围和流程;统一业务办税资料,建立资料传递和档案保管办法;建立差错控制措施,提高业务质量。同时,该局还积极组织开展前台人员培训,确保“国税全市通”业务在前台窗口执行的一致性。
持续调整堵塞征管漏洞。针对“国税全市通”实际运行带来的个别征管难题,该局对“国税全市通”的业务范围和后续监控机制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取消了异常纳税人的领购发票全市通业务,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全市通”前往其他区的税务机关购票以逃避税收管理员的核查;拓展了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报税全市通,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银行帐号报送、发票鉴定纳入了“国税全市通”全市通的业务范围,方便全市各个办税窗口比对和掌握纳税人信息。
二、五年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
降低了纳税成本,提升了服务质量。实行同城办税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购买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税认证等涉税事宜,不再受办税地点的限制;同时办税流程更加简单快捷,税收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节约了大量的办税成本。同时,由于纳税人能够感受和评价各区国税局的服务质量,进而加强了对国税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效促使各区局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
降低了征税成本,提升了征管质效。“国税全市通”在不改变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现机构、岗责、流程的全市统一和信息资源的集中共享;实现了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的充分调配和利用,平衡了前台工作量;取消了内部的信息壁垒和阻隔,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银税联网等外部资源,降低征税成本。
加强了日常管理,规范了执法行为。实行全市通后,纳税人在选择办税地点的同时也可以对不同办税服务厅的执法和服务进行比较,从而推动了全市国税系统各办税大厅统一岗责、流程、政策执行口径、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和尺度,确保纳税人得到标准一致的管理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公开、透明、公平和规范。
三、“国税全市通”的优化目标
在全面总结了“国税全市通”运行五年来的成绩及不足后,该局提出了下一步 “国税全市通”的拓展优化目标:一是推进文书“全市通”,即所有文书均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查询,各前台领取。二是推进管理“全市通”,即明晰管理标准,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流程优化,推进考核统一等。三是推进人员“全市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前台一岗通”,“本局全岗通”的工作模式,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平衡各个办税服务厅前台的工作压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研究推行人员“全市通”,在全市国税系统内统筹配备征管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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