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87-08-11    发文号: 发文号483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87-8-11(87)财税外字第23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