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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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2-10-10
发文号:
发文号1104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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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0-10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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