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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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4-04-07
发文号:
发文号1119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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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4-7 (94)财税字第00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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