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6-10-29    发文号: 发文号1455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6-10-29  国税函[1996]61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代销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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