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8-01-07
发文号:
发文号2875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 1997]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武江茶场利用自己的厂房、生产工人以及增城耀成手袋厂提供的生产设备、原料为增城耀成手袋厂加工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庆税加工劳务。因此,对武江茶场从增城耀成手袋厂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