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连钢铁集团公司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5-05
发文号:
发文号2894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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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大连钢铁集团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1995-1997年期间进口设备尚未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税款(约6810万元),作为特案予以免征,免征的税款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对该项目进口设备已缴纳的190万元税款不予退还。
二、该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连钢铁集团国内生产环节新增的增值税,应照章缴纳,不宜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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