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4-04    发文号: 发文号6193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2003年4月4日    财税[2003]76号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的与会议活动相关的收入即场租、宴会收入和参观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管理局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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