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21个税号的科研用胶卷(详见附件)的关税税率按5%计征,增值税率照章征收。 享受上述关税税率的科研用胶卷的认定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出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