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0-08-16    发文号: 发文号822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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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16日     财税[2000]44号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不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扣缴。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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