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14号
发表时间: 1996-05-07    发文号: 发文号828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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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7日  国税函[1996]214号   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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