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86号
发表时间: 1996-02-17    发文号: 发文号8284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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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86号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给你局。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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