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等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94号)
发表时间: 2004-07-14    发文号: 发文号938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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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税函[2004)89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87号)、《关于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65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及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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