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1-16
发文号:
粤财法[2007]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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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废止粤财发[2006]16号文。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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