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10-13    发文号: 国税函[2003]1144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