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0-08-07    发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法规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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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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