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增加注册资本其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
发表时间: 2000-01-26    发文号: 发文号2343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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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6日  粤国税函[2000]060号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增加注册资本其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函[1999]354号)收悉。关于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计算出的再投资资金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问题,省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于税后利润的分配,应按比例提取企业
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人增资。上述两种基金是有特定用途的,其性质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的性质不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所说的再投资退税的范围。因此,省局同意你局意见,以上述两项基金转作再投资不适用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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