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30日 粤国税函[1999]299号 你局《关于佛冈县建滔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期投资经营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清国税发〔1999〕071号)
收悉。鉴于该公司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分期投资建设、经营,且第一期投资生产经营与第二期投资生产经营各自独立,生产厂房、机械设
备、产品是分开的,两期的投资、费用以及经营收入、所得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
产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经研究,省局同意对佛冈县建滔实业有
限公司按不同阶段投资经营所得分别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