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0-09-11    发文号: 发文号660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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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0]704号   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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