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3-05-14    发文号: 发文号7117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3年5月14日   国税函发[1993]713号   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4月2日沪税外(1993)58号《关于税法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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