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83-02-11    发文号: 发文号7221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83年2月11日   (83)财税外字第020号   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税一(1982)640号来文收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用的设备和免费提供零配件以外,还承担开办费,维修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不分取维修服务收入.对此,可仍按照总局1982年6月15日(82)财税外字第66号通知的规定,不按合作经营企业,也不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有营业机构场所对待,不进行登记征税.但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以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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