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84-01-27    发文号: 发文号7515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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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27日   (84)财税字第032号   有效


        最近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来函,对我国公司,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建议免征所得税。经研究,为了有利于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收取的租金,同意暂免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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