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 1982-03-10    发文号: 发文号7527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82年3月10日   (82)财税字第080号   有效


XXX公司:
        你公司XXX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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