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0-04-29    发文号: 发文号7547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2000年4月29日   国税函[2000]280号   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原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新组建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又称“日本国际合作银行”)保持了上述两家金融机构原有的法律地位,为日本政府所拥有。根据中国与日本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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