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1-06-03    发文号: 发文号7664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1年6月3日   国税函发[1991]726号   有效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9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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