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2-07-30    发文号: 发文号7809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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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30日   国函[1992]93号   有效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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