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4-04-23    发文号: 发文号831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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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粤国税函〔2004〕19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度财产损失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86号)、《关于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87号)收悉。关于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0年度发生的存货损失8,716,082.20元(账面价值7,537,044.35元,进项税额转出额1,179,037.85元),同意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2年度发生的存货损失7,684,975.05元(账面价值6,697,072.44元,进项税额转出额987,902.61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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