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会双水发电厂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4-04-22    发文号: 发文号831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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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粤国税函〔2004〕188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会双水发电厂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31号)收悉。新会双水发电厂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轮机发电,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该公司于2003年11月购买的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人民币70,180,000元),扣除其中进口调节阀8只(共人民币890,000元),实际购进国产设备人民币69,290,000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对该公司购买上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省局同意其购买上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人民币27,716,000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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