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4-04-30    发文号: 发文号8506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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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粤国税函〔2004〕21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12号)收悉。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4,631,775.91元、产成品损失13,373,611.36元,原材料报废损失2,895,483.12元,以上合计财产损失共20,900,870.39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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