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五月八日 粤国税函〔2004〕23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英凯运输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427号)收悉。广州英凯运输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总额为125万美元、利率为6.45%、期限为67个月的借款合同。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464号),同意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于2002年11月与广州英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 125万美元,期限为 67个月,利率为 6.4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