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4-05-24    发文号: 发文号8611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粤国税函〔2004〕268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250号)收悉。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超过2年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3,456,050.57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44,809.05元、存货报废损失1,025,935.08元,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