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418号)
发表时间: 2004-09-02    发文号: 发文号951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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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九月二日     粤国税函〔2004〕418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惠国税发[2004]38号)收悉。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1997年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惠州TCL特灵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数字移动电话及相关的零配件,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2002年5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1980万美元,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新增资本用于新建CDMA手机、扩建GSM手机项目,也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新增注册资本在2002年7月30日止已全部到位。追加投资形成的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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