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464号)
发表时间: 2004-09-30    发文号: 发文号972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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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粤国税函〔2004〕464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88号)收悉。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4,185,099.43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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