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11号)
发表时间: 2004-11-03    发文号: 发文号10104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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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国税函[2004]12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阳江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营范围为高炉余热发电。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阳春春来发电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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