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53号)
发表时间: 2005-04-18    发文号: 发文号1120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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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国税函〔2005〕35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34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发电机、主副磁机、相关辅助系统及相关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超临界高温、高压汽轮发电机组”(序号:07020701)范围。2004年12月,该企业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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