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237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6号)收悉。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