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2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45)收悉。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21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合作基金会发放的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税函[2005]4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