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30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请示》(江国税发〔2005〕30号)收悉。关于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附件:国税函[2005]5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