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3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64号)悉。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见附件国税函〔2005〕626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