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33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63号)收悉。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5〕633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