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44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珠钢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港口码头建设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169号)收悉。关于广州珠钢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鉴于该企业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为30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从事码头建设的经营所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