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等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390号)
发表时间: 2004-08-06    发文号: 发文号9381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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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六日     粤国税函〔2004〕39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26号)和《关于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2号)收悉。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和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894号),同意对上述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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