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64号)
发表时间: 2004-11-29    发文号: 发文号10105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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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粤国税函〔2004〕564号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请求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的请示》(阳国税发[2004]67号)收悉。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1211号),同意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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